宋元时期的两种酒政
想必很多人都知道盐铁在古时候是由官府专营的,在宋元时期官府实行酒业政策以保持酒业的繁荣。今天杜康酒给大家分享的是宋元时期的两种酒政,我们一起来了解下!
南宋时期隔酿法
这是南宋时期采取的一项灵活措施。当时的做法大致如下:官府设立集中酿酒场所,购买酿酒设备,百姓自带粮食酿酒。官府根据酿酒的数量收取一定的费用,作为一种特殊的酒税。该法在实行一段时间后被全面推广。
元朝时为均摊法酒税
元和六年(811年),由于年景好,那么粮食的收成也就很好,这样一来有些地方的米只值二钱,粮食一多酿酒必然成风,酒价必然会下降。若不改变原来的斗酒纳税百五十钱的政策,酒户会破产。此时统治者调整了酒政,并在以后的几年里说:“罢京师酤肆,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“(《新唐书·食货志》)。《旧志》记载:“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,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。“表示罢去了官办的酒店,酒类户特指官方认可的酒类户,主要是可以按额纳税的酒户,徭役可免但仍需缴纳酒类税。青苗钱是一种土地附加税,土地越多,青苗钱自然支付的越多。如此一来,只要一般人付一小笔钱,他们就可以自己自行酿酒,就避免了被作为私酒而禁止。也就是说这是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。官办的酒店不得在实行这两种税的地区开办。这一政策类似于唐初的酒水自由管理政策,只不过榷酒钱的钱已被转换为土地税和附加税,这既保证了官府的财政收入,又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百姓对官办酒店或官方认可酒店的不满。
国家在实施专卖政策、税收政策或者禁酒政策时,对私酒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。轻者没收酿酒收入和酿酒设备,重者罚款处理或处以极刑,可以说对酿酒行业的控制非常严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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